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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回答:告示上的话属于第十二条列出的承诺方式之一
如果只记一句:店堂告示是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列出的承诺方式之一,不是装饰。
第十二条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作出承诺的方式列成一串:商业宣传、产品推荐、实物展示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。店堂告示只是其中一种,不是唯一一种。所以洗浴场所里贴在墙上、立在入口、印在价目表边上的文字,都可能落在这一串方式里。
这一条同时列出承诺可能涉及的内容: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。条文的意思是,经营者通过这些方式对上述内容作出承诺的,应当向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所承诺的内容。
本文示例(自建,不对应任何真实场所):一位广州读者准备到正规洗浴场所消费,在入口看到一块立牌写着“不满意可重做一次”。他想在进店前把这类话记下来,本文要解决的就是“记哪几句、怎么记”。
需要说清边界:本文只做摘录和归类,不判断某句告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,也不写索赔或维权步骤。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,引用时按这一时间与适用范围标注,不据此推断任何门店当前的经营情况。
把“方式”和“内容”分成两栏记,不要混成一句
读第十二条容易犯的错,是把“通过什么方式说”和“说了什么内容”揉在一起。摘录时建议分两栏。
第一栏记方式:这句话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。是墙上的店堂告示、前台递来的通知单、服务员口头推荐时配的实物展示,还是宣传页上的声明。同一句话换个载体,归的方式栏就不同。
第二栏记内容:这句话承诺的是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。
本文示例(自建):立牌“不满意可重做一次”,方式栏记“店堂告示”,内容栏记“售后服务”这一项,因为“重做一次”说的是服务没达到预期后的处理。若旁边还有一行“含毛巾两条”,方式同为店堂告示,内容栏则记“数量”。
两栏分开的好处是:后面回看时,能一眼看出哪句话说的是什么,而不是把整块告示当成一句笼统的承诺。这一步只做归类,不对归类结果作法律判断。
涉及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、责任承担的说法,逐句摘原话
摘录的原则是抄原话,不改写、不概括、不补全。原因很实际:一旦用自己的话转述,“可重做一次”可能被写成“可以免费再做”,意思就变了。
按第十二条列出的五类内容,可以这样分头找:
- 数量类:出现条、件、次、时长等计数的说法,如毛巾几条、服务多少分钟。
- 质量类:出现标准、等级、干净、消毒、全新等描述服务或用品状态的说法。
- 价格类:出现金额、包含、另收、加收等与钱有关的说法。
- 售后服务类:出现重做、更换、补做、再次提供等针对结果的处理说法。
- 责任承担类:出现由谁负责、损坏怎么办、遗失如何处理等说法。
本文示例(自建,仅示范摘录格式,不对应任何真实场所):
方式:店堂告示(入口立牌)
原话:不满意可重做一次
内容归类:售后服务
摘录时间:到店前方式:价目表旁的通知
原话:本项含毛巾两条
内容归类:数量
摘录时间:到店前每句一行,原话照抄,归类只填一项或几项,不写评价。
摘录时同时记下位置和时间,方便回看
只抄句子还不够。同一句话贴在入口和贴在前台,回看时的意义可能不同,所以建议每条摘录附两个信息:这句话出现在场所的哪个位置,以及你是在什么时间点看到的。
位置记法用描述即可,例如“入口立牌”“前台台面”“更衣区墙面”“价目表下方”。时间记到日期和大致时段,例如“到店前”“结账前”。
本文示例(自建):把上节两条记录补成——
位置:入口立牌
时间:到店前,未消费
原话:不满意可重做一次这样做的用途是回查:如果之后想再确认某句话,能凭位置和时间找到它,而不是只记得“好像在哪看过”。这一步同样不涉及对告示效力的判断。
还要提醒一点:摘录时不补写门店名称、地址、电话或营业时间。本文没有当地经营资料,这些信息不应由摘录者凭印象填写,也不应出现在记录里充当事实。
哪些话不必往这五类里硬塞
不是场所里每句话都要归进第十二条的五类内容。摘录时遇到下面这些,可以单独放一栏“其他”,不强行归类:
- 纯指引类:如“请往右走”“更衣区在前方”。
- 纯安全提示类:如“地面湿滑,注意脚下”。
- 与本次消费无关的公告:如营业调整的笼统说明。
本文示例(自建):入口另一块牌子写“小心地滑”,这句不进五类栏,记在“其他”并注明是安全提示。
这样处理的原因是:第十二条管的是对数量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、责任承担作出的承诺。把指引和安全提示硬塞进这五类,会让记录失真,回看时反而分不清哪句是承诺、哪句只是提醒。
需要说明的是,某句话到底属于哪一类,有时并不清楚,例如“不满意可重做一次”也可能被理解为质量方面的表态。遇到这种拿不准的,可以在归类栏写两个候选并标注“待确认”,而不是替它下结论。
记录做到哪一步为止:只摘录,不下判断
本文的方法到摘录和归类为止。以下三件事不在本文范围内,也不应凭摘录结果自行推定:
第一,不判断某句告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。摘录只说明“这句话以什么方式出现、说了什么内容”,不说明它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。
第二,不判断某家场所是否履行了承诺。摘录是消费前的记录动作,不是对经营行为的评价。
第三,不写索赔和维权步骤。本文不提供这类操作,也不建议读者依据摘录结果直接采取行动。
本文示例(自建):一位读者把入口立牌、价目表旁通知、前台口头推荐时展示的实物各记一行,共三行。他的记录到此为止,没有在记录里写“这家店必须重做”之类的结论。
如果之后需要进一步了解某句话的性质,可另行查阅条例原文和相关资料,但那属于另一个问题,不在本次摘录任务里。
参考资料
查阅原始说明,了解更多用法与限制。
具体服务、收费和使用要求请以场所实际公示与说明为准。


